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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2023〕5号)有关要求,现启动2025年度青岛市“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青岛市“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从现存有效期内的雏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致力于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有望带领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的核心技术人才。 (二)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竞争择优、备用结合”原则,遴选“新锐”人才10名。 (三)“新锐”人才培养周期两年(自认定日期起两年),每年给予用人单位20万培养经费,用于支持培养人选开展组织课题、项目申报、科技研发、团队建设、项目推进等工作。 (四)“新锐”人才引航计划遴选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一)人选个人条件 1.申报人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 2.申报人选创业创新业绩显著,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或关键技术,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能够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解决重大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难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申报人选身体健康,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业类人才,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即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 (2)创新类人才,应拥有相应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或技术职务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4.在青岛已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1年(截至2025年7月31日)。 5.申报人选为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可优先考虑。 6.已获得省级以上人才称号、市级产业领军人才称号或纳入青岛市“未来之星”高端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用人单位须为在青岛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能够依法经营,运行状况良好,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为人才提供必要的管理条件、科研条件和要素资源。 (2)用人单位须为现存有效期内的雏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潜力。 (3)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2.5%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1)主营业务符合我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4+4+2”现代海洋产业体系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拥有1项以上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且创办时间在5年以内(2020年1月1日以后创办,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 (2)用人单位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3.申报人选为创业类人才的,其创办的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货币融资的,可适当放宽企业基本条件要求。 4.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 (1)为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或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2)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认定成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后被取消资格或复审未通过的。 5.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目标赛道为“独角兽”“瞪羚”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仅可选择一条赛道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申报赛道,对用人单位发展潜力进行评价。 6.已有人才入选过“未来之星”新锐人才支持范围的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一)推荐人选申报。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推荐申报人选,由用人单位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在青岛政策通平台选择“2025年度青岛市‘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遴选”项目并填写申报信息,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线上提报给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家用人单位限报1人。 用人单位申报时间为2025年8月7日至8月20日。 (二)区(市)初审推荐。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对申报人选和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对人选和用人单位的综合信用情况以及用人单位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失信、劳资冲突事件,人选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择优进行推荐,每个区(市)最多推荐5名申报人选,确定推荐人选后形成推荐文件,连同青岛市“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遴选推荐汇总表,上报市民营经济局。若申报人选创办的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货币融资,可不受区市推荐名额限制推荐至市级审核阶段。 (三)市级审核。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市推荐人选按照人选条件和企业潜力进行评审,形成2025年度“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遴选建议人选。 (四)确定人选。市民营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2025年度“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人选。 (一)青岛市“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的遴选工作在青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民营经济局具体实施。市民营经济局建立“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遴选后备信息库,做好遴选工作,对培养人选跟踪培养。 (二)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的初审工作,对人选和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征询人选和用人单位的综合信用情况,保证组织质量和申报水平。 (三)用人单位负责培养人选的日常管理,提供良好服务保障条件。用人单位和申报人选对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和人选,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和人选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用人单位和人选,必须加强人才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申报、培养、经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培养经费由培养人选在组织课题、项目申报、科技研发、团队建设、项目推进等方面支配,用人单位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一)获得培养经费的“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培育经费,不得直接发放给本人,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费使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入围人选或用人单位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培养经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培养经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除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视情况对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予以限制。 (四)在培养期内,“未来之星”新锐人才引航计划培养人选情况发生离职等重大变化,不符合培养要求的,或用人单位在培养期被取消“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资格的,应及时报市民营经济局,按程序取消培养资格。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全额追缴培养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各区市初审推荐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至8月31日,8月31日17:00前完成上报。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