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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青岛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21日(星期五)17:00前,将意见反馈表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kjjpingtaichu@qd.shandong.cn。
附件:1.《青岛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19日
关于征求《青岛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doc
附件1.《青岛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平台,是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重要基地,是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出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编制发布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
3.统筹指导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组织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4.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5.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功能区、管委)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有关政策文件。
2.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
3.指导、监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情况,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的制度、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4.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2.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组织落实建设任务,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3.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5.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6.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点学科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优化市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采取主动布局与遴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战略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目标清晰。
2.科研实力强,在本领域、本行业有代表性,依托单位研究团队近五年应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其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不少于10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平均500万元/年以上。企业类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不少于5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平均100万元/年以上。
3.具有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且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占比不低于40%。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未来产业领域方向可分别放宽至800平方米和80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与研究方向配套且满足研究需求。
5.多家依托单位共建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并签订联合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组建条件以第一依托单位为主。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与批准程序:
1.申请。依托单位组织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推荐。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3.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评估,组织开展现场考察论证。
4.批复。市科技局根据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按程序批复建设。
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我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顶尖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批准建设后,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作为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筹)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后,由第一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岛市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Qingdao Key Laboratory of XXX”;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国家级高层次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工作目标及工作完成情况、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连续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科研方向等设置研究单元、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重视科学普及,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第一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立项、申报、验收、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5.依托单位停业、破产,不能保障市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市重点实验室每年12月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第一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每3年对市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发展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结果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50万奖补资金,资金用于实验室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原《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青科规〔202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