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青岛科创星辰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老师 张老师
电话:0532-58720295
手机:18205329098 /13310663003
邮箱:441968567@qq.com
传真:0532-58720295
地址:青岛市北区泰山路35号4层
网址:www.qdkcxc.com
来源/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赋能中心需要每年完成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资格,具体内容如下:
01 申报认定
第五条我市赋能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赋能领域、申请条件、认定标准等事项。
第六条 赋能中心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应明确赋能的重点产业领域、方向,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自身优势、相关工作基础、服务方式、拟开展工作的计划及赋能中心建设规划等。
第七条赋能中心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赋能领域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服务的能力,具有与赋能行业紧密相关的诊断服务、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能力,具有充足的专项研究开发经费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为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个性化数字化改造方案,并跟踪指导企业逐步开展数字化转型。
(二)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能够向赋能产业链上的企业开放共享专业化平台、开发工具、工程化研究设施体系等资源,为赋能企业提供专业化培训、技术支持和产品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数字化转型技术攻关能力,能够积极推动解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四)具有提供数字化转型智库支撑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转型咨询服务、转型报告及规划编制、转型风险评估、仿真试验和产业组织管理促进等服务。
(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推进数字化转型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整合能力。
(六)在青岛市开展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过程中所产生和归集的数据应当与青岛市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提供行业诊断咨询报告。对赋能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七)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估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八)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市直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遴选评定程序
(一)材料收集。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申报单位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推荐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02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赋能中心建设工作。牵头制定赋能中心培育计划,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开展赋能中心年度综合评估评价,推动开展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的重大问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做好赋能中心宣传推介,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区市推动数字化转型项目落地和对规范运行的赋能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给予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赋能中心的组织申报、遴选推荐、日常管理和培育服务等工作。负责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赋能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协调开放相关行业场景,引导辖区内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咨询及数字化改造,配合赋能中心开展资源导入、需求对接等服务,推进中小企业“上云用数”。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制定出台本辖区的赋能中心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 赋能中心应当严格按要求为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传统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普惠服务。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进行培训;
(二)按流程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为企业出具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转型解决方案等;
(三)对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
(四)形成行业数字化转型方案及产品;
(五)向市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报送行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
(六)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市、功能区)开展相关宣传推介及政策研究。
第十三条 赋能中心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服务内容和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备。
第十四条 赋能中心应当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数据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护,保障所获取的数据安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开展相关产业数字化转型分析,视情编制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图谱”,搭建直观、高效的线上交流合作平台。
03 评估评价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赋能中心运行综合评估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支持赋能中心建设的重要依据。每家赋能中心连续参与综合评估评价年度为两年,不在评估评价年度内的应按要求提交本年度赋能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赋能中心综合评估评价材料及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查意见,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查意见和赋能中心运行自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赋能中心有下述情形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撤销资格处理,且其申报主体或联合申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赋能中心。
(一)连续两年评估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运行自评价材料或提供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赋能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的;
(四)赋能中心依托单位存在司法及其他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或其行为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主管部门或赋能中心自身要求撤销资格的。